最近,新疆、內蒙、山西、山西等地陸續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,收緊對煤炭資源掌控力度,防止煤炭資源大規模外流。一面是國家能源開發格局日趨西移,迫切需要西部貢獻能源原材料;另一面卻是資源地選擇以行政手段留煤炭附加值于本地。在國家能源“十二五”規劃政策制定的關鍵時期,如何平衡國家與地方利益,成為決策者必須面對的問題。
2010年底,山西、陜西省政府提出煤炭資源“轉化”思路,要求提高煤炭就地轉化率并提出“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化項目未履約建設的,對煤炭資源的礦業權進行重新配置”。
今年3月,內蒙古自治區下發《煤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》,方案嚴格煤炭生產行業準入。其中,要求新上煤炭生產項目必須同步建設轉化項目,以及高新技術、裝備制造等配套項目;煤炭轉化項目原煤就地轉化率必須達到50%以上。
就在今年10月21日,新疆也出臺實施了《煤炭資源有償配置與勘查開發轉化管理暫行規定》。根據新規定,新疆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將按“以項目配資源”原則并注重項目實際投入與轉化。即,申請用于煤電、煤化工等的煤炭開發項目的就地轉化率須達到60%以上。
另外,新疆還出臺其他配套措施,以防煤炭企業“圈而不探”、“探而不采”等行為。對于探礦權人領取勘查許可證6個月內未開展勘查工作,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,將吊銷勘查許可證;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建設,也將被吊銷采礦許可證。此外,新疆煤炭探礦權、采礦權采取進場招標、拍賣、掛牌等方式有償出讓。
近年來,為追求煤炭附加值,地方行政手段屢見不鮮。如,地方為限制煤炭資源外流,多制定地方政策。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,實行煤炭銷售票管理制度等,優先本地資源供應。這一狀況在每年冬夏用煤旺季尤為明顯。
為此,國家發改委、能源局多次發文,要求“產煤省對當地煤炭流通市場進行全面檢查,清理自行出臺的各類煤炭費用;取締限制煤炭出省(區)等干擾正常運銷秩序的不合理做法”。
資源地開始在政策層面尋求突破,希望獲得國家光明正大的政策支持。如,山西、內蒙古等地希望國家在當地開展煤炭資源稅改革試點,一是增加當地財政收入,二是為煤炭領域資源稅改革探路。
(來源:中國廣播網 2011年11月07日)